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國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捌仟壹佰柒
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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