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專宏即專新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