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894號
SLDV,105,司促,15894,201612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家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碧遠
一、債務人潘碧遠蘇家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
  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碧遠、蘇│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37345 │家賢   │6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六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碧遠、蘇│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37345 │家賢   │7月02日起  │1月09日止  │一六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10日起  │1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家賢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潘碧遠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1,775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家賢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7,34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碧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