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892號
SLDV,105,司促,15892,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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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躍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寶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589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國榮、許│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0385 │躍議、鄭寶│6月19日起  │0月23日止  │六二     │
│  │元  │莉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國榮、許│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80385 │躍議、鄭寶│7月20日起  │0月23日止  │一六二    │
│  │元  │莉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24日起  │2月19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20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躍議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許國
     榮、鄭寶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1,68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躍議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80,38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國榮鄭寶莉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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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