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891號
SLDV,105,司促,15891,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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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志城即傅鼎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589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志城即傅│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8557│鼎記、劉素│4月01日起  │0月23日止  │六二     │
│  │元  │宏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24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傅志城即傅│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238557│鼎記、劉素│5月02日起  │0月23日止  │一六二    │
│  │元  │宏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24日起  │1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志城即傅鼎記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劉素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3,434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傅志城即傅鼎記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8,55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素宏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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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