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841號
SLDV,105,司促,15841,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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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秋吟於103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47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9,5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58元整及違約
  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9,515元整
  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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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