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810號
SLDV,105,司促,15810,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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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吳鳳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品郡
兼法定代理 張智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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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