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吳鳳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品郡
兼法定代理 張智惠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叁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