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原 告 白采右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參萬零壹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 定。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 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此為同法第84條第2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42號判 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 5 年度勞上字第42號審理期間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約定訴訟 費用各自負擔。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起訴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 幣(下同)3,960,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 、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而原告因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 費,僅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0,153元 ,嗣後兩造於第二審成立訴訟上和解,臺灣高等法院已依民 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就原告於該審級已繳納裁判費30 ,153元辦理退還3 分之2 。從而,原告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0,10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0,153元,其中第二審裁判費因 和解得請求退還該審級裁判費3 分之2 ,僅需再繳納其中 3 分之1 ,是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30,153元(計 算式:20,102+30,153×1/3 =30,153),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