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嬌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顏心韻律師被 告 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 告 葉基田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律師 柯林宏律師被 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12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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