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87號
SLDV,104,訴,887,2016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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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陳吉輝 
      林勝義 
      陳清標 
      陳有琮 
      陳有傳 
      陳慶銘 
      陳慶南 
      陳以馨 
      陳孫春紅
      林金城 
      陳清河 
      陳春長 
      林菊子 
      唐玉霞 
      余其芳 
      余清昇 
      周華堂 
被上訴 人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貳拾陸元【計算式:
(134.05+127.13+178.94+329.60+96.42 )《平方公尺》《
即上訴人之占有面積》×5,900 《元/平方公尺;即民國104 年
4 月23日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110,22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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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