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陳吉輝
林勝義
陳清標
陳有琮
陳有傳
陳慶銘
陳慶南
陳以馨
陳孫春紅
林金城
陳清河
陳春長
林菊子
唐玉霞
余其芳
余清昇
周華堂
被上訴 人 儲三陽
魏媞
儲復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
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貳拾陸元【計算式:
(134.05+127.13+178.94+329.60+96.42 )《平方公尺》《
即上訴人之占有面積》×5,900 《元/平方公尺;即民國104 年
4 月23日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110,22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