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5年度,3號
SLDM,105,金訴,3,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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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艾蓮
      賴建揚
      賴嵩旻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
被   告 張政源
      尹燕忠
      郭玉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艾蓮賴建揚賴嵩旻張政源尹燕忠及郭玉 麟等6 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 艾蓮等6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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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