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何金來
余寶桂
何淨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棕傑
被 告 徐林富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7 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