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5年度,15號
SLDM,105,審重附民,15,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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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褚月嬌
      曾子宸
      褚世宇
      褚曉恬
      曾雅麗
      褚曉君
      張文忠
      汪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林忠和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訴第413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精神損失、扶養費、喪葬費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褚月嬌曾子宸褚世宇褚曉恬、曾
雅麗褚曉君請求船隻維修費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
,應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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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