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蘇雅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得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