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2號
KLDV,105,訴更一,2,2016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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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趙柏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
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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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