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88號
KLDV,105,訴,588,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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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林文容
被   告 李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 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致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 元,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 月28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69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5 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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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