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黃鳳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明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參仟肆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