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38號
KLDV,105,補,738,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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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葉財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
基隆市安樂區代天府段837、837-1、837-2、837-3、837-4、837
-5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5樓房屋之
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惟原告
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
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
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
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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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