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83號
KLDV,105,聲,83,201612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五四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錦旭(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 解限定繼承案件情況,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利 害關係證明文件。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五四號限 定繼承事件卷宗核閱,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