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佳興
陳巧珍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陳利安間,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
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
元。茲因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