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05年度,361號
KLDV,105,基簡調,361,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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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調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楊李金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林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蔡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蔡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蔡林宏真正住 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蔡林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蔡林宏真正住所或居所,聲 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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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