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建小字,105年度,4號
KLDV,105,基建小,4,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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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李魁麟
被   告 呂正文
      張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為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所明定。而簡易事件誤分 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 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 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 續審理。司法院訂定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防水工程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其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重新施作原告房屋之防水工程,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 第1項所定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小額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 萬元,則依同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惟本院前誤分為小額 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復未合意適用小 額程序繼續審理。從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並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 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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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