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1921號
KLDV,105,基小,1921,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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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康太郎
被   告 唐福松  最後籍設新北市三芝區田心子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 載,其住所已遭強制遷移至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三芝區 所,最後設籍地址亦在新北市三芝區,均非本院轄區,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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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