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1516號
KLDV,105,基小,1516,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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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林政彥
被   告 鄭菁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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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15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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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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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86元│41,879元│自95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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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79元│44,479元│自95年9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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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