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665號
KLDV,105,司繼,665,2016121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方淑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方逸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巷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9月12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方逸才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