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21號
KLDV,105,司司,21,2016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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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惠珍即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 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再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就 任,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提出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股東會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公司財產目錄、及 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經送交各股東查閱 之證明等相關文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之聲 報非無欠缺。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基院曜民辰105年 度司司字第21號函通知聲報人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各項,該 通知已於105年11月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本件 聲報顯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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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惠珍即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毛腳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