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江天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及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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