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19號
KLDV,105,司促,8519,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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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江天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及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合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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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