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福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5年12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5,674元未給
付,其中27,497元為消費款;64,57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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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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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福恩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497 │ │2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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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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