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02號
KLDV,105,司促,7802,20161207,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何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
     :1.新臺幣(下同)54,609元及自98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2.及向債
     權人借款85,723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
     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自98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及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140,33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延遲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
    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德源  │自民國09803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4609 │     │9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何德源  │自民國09803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5723 │     │5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