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91號
KLDV,105,司促,7791,2016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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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債 務 人 趙鵬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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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