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宏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1.民國(下同)9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權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下同)300元,最高收取3個月。2.95年3月11
日向債權人請領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50,000元為限。
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
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百分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3.93年12月29
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
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
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303,304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7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27,503│ │月28日 │ │1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50,000│ │月29日 │ │15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95年09│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225,80│ │月12日 │ │15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按月參佰元整,│
│ │27,503│ │月28日 │ │最高收取3個月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宏村 │自民國95年0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80│ │月12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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