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57號
KLDM,105,訴,657,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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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雷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雷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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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