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05年度,49號
KLDM,105,基簡附民,49,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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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蘇麗美
      莊懋芬
被   告 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賴煥紘
被   告 蔡金和
      李振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48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48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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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