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5年度,1235號
KLDM,105,基簡,1235,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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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自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自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KAZUYA OKAZAKI」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變造」之記 載,應更正為「偽造」、第5 行「某網咖」記載後補充「冒 充HANAMARU公司之名義」、第6 行「不實價格」記載後補充 「(原價格為日幣28萬4,400 元)」、第8至9行「足生損害 於稅務機關查核關稅之正確性」之記載,補充為「足以生損 害於HANAMARU公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對進口報關文件審 核與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自凱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簽「KAZUYA OKAZAKI」署名之行為,係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 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報關人員持之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報運進口,為間接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節省稅賦支出,竟 冒用HANAMARU公司之名義,偽造報關發票並利用不知情之報 關人員,持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貨物進口,所生危害 非輕,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素行尚可(參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所行使之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 文書,因已交付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核非被告所有之物 ,而該文書性質上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 之「KAZUYA OKAZAKI」署名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
│偽造之私文書│應沒收偽造之署押 │偽造私文書影本之卷附處│
├──────┼─────────┼───────────┤
│HANAMARU │「KAZUYA OKAZAKI」│105偵2486卷第3頁反面 │
│INVOICE │簽名1枚 │ │
└──────┴─────────┴───────────┘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052號
被 告 呂自凱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4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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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自凱於民國104年10月29 日,受黃讚清(另為不起訴處分



)之託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日本製舊汽車1 台( 進口報單號碼:AE/04/3666/0077 號),為節省關稅支出降 低成本,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年10月29 日 前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青島路某網咖,虛偽記載上開貨品 單價係日幣10萬440元之不實價格發票1張後,交予不知情之 報關業者據以製作上開進口報單,並持向址設基隆市○○街 0 號之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貨物進口,足生損害於稅務 機關查核關稅之正確性。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覺有異, 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呂自凱之自白,(二)同案被告黃讚清之 供述,(三)進口報單及報關檢附之偽造商業發票等資料影 本1份,(四)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105年2月19 日日經組財 字第1050000181號函及所附真正交易發票等資料影本1 份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何 治 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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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