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2號
CYDV,105,除,122,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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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鑫普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6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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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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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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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普思企業│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15日 │171,050元 │CA2042833 │受款人:利│
│ │有限公司 │行東嘉義分│ │ │ │成免洗餐俱│
│ │林芳而 │行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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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普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