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1號
CYDV,105,重訴,111,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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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翁順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5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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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