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朱柯月里
訴訟代理人 朱萬庠
被 告 陳嘉豪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
複代 理人 邱創典 律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