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41號
CYDV,105,補,441,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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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宛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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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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