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5年度,2號
CYDV,105,聲再,2,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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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一千元,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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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