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61號
CYDV,105,監宣,261,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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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張菀庭
相 對 人 張源育
關 係 人 翁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源育(男,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張菀庭(女,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源育之監護人。指定翁香蘭(女,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源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8月8日因腦中風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爰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等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翁香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 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戶籍



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鑑定人 即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李政峰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 ,相對人無法言語、對痛覺無反應、無法理解本院所詢問題 、亦無法針對問題正確回答,經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 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腦中風,目前大腦功能嚴 重受損,無法言語,也無法與人互動,也無法表達其自由意 願,故相對人目前是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本院10 5年12月1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 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目前大腦功能嚴重受損,無法為言語表 達,故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從 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相對人張源育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已離婚, 與前配偶翁香蘭共育有長女張菀庭、長子張修誠,尚有父親 張東崑、2兄弟姊妹張嘉月張銘倉,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翁 香蘭願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而聲請人及張修誠、張東崑、張嘉月張銘倉均表示同意等 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本院 參酌聲請人、關係人翁香蘭為相對人之長女、前配偶,均為 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並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翁香蘭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張菀庭既任相對人張源 育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張源育之財產, 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翁香蘭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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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