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52號
CYDV,105,抗,52,2016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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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鄧明吉
相 對 人 陳新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8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16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設定未有債權債務關係,抗告人借款係 提出中埔鄉石硦段之土地供債權人設定,理應拍賣中埔鄉石 硦之土地。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 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 第270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51年1 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㈢均同此見解)。另按抗告及再抗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著有規定。而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 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三、依相對人所提出之附表不動產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等形式審查,相對人主張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其系爭普通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清償期 為105年10月28日,實已屆期,然抗告人並未受清償,依前 開說明,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非本 件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 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



,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著有規定 。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應引用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舊法為第8條第2項),以為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規定之依據,是可直接引用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無須再引用同法第95條(司法院88年1月25日88院 台廳民一字第770號函亦同此見解)。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 額為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證,爰 依前開說明,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 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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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5年度抗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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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新港鄉 │中洋│中洋 │516 │田│1740 │全部 │ │
│ │ │ │子 │ │ │ │ │ │ │
├──┼───┼────┼──┼───┼─────┼─┼──────┼───────┼──────┤
│002 │嘉義縣│新港鄉 │中洋│ │332-17 │建│650 │全部 │ │
│ │ │ │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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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抗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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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騎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層 │層 │樓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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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1 │中洋村中│中洋子段│加強磚造│64.0│69.9│5.48│ │ │ │ │13│ │ │ │全部│ │
│ │ │洋子20號│332-17地│二層樓住│1 │8 │ │ │ │ │ │9.│ │ │ │ │ │
│ │ │之1 │號 │家用 │ │ │ │ │ │ │ │4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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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