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70號
CYDV,105,家救,70,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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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闕琳恩 
相 對 人 劉宏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3月25日結婚,育有未 成年長女劉○○,婚後相對人無固定工作,幾乎未曾負擔家 中開銷,甚因向聲請人討錢未果即出言辱罵,且近一年甚少 回家,獨留聲請人撫育長女,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第2項訴請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任之等,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 據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婚字第255號離婚民事卷核 閱無誤,聲請人訴請離婚,非顯無勝訴之望。又依聲請人提 出之前揭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名下有104年度薪資所得新 臺幣14萬0,673元及西元2006年之汽車1輛,另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聲請人之勞保資料,聲請人現每月投保薪資為2萬0,008 元,亦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佐,且聲 請人並陳稱:每月薪資尚須扶養長女、支付相對人母親之保 母費,實無力支付裁判費用等語,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 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 ,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



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M-006之前揭審查表影本1份附卷 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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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