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146號
CYDV,105,司票,1146,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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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商國松
相 對 人 楊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 第7條定有明文,本件附表編號003、005所示本票記載之文 字金額均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正」,惟號碼金額均為「NT$1 0,000」,二者並不相符,依上開規定,仍以文字金額為準 ,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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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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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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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9月11日 │1,000,000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CH6588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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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9月11日 │900,000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CH658884 │ │
├──┼───────┼───────┼───────┼───────┼─────┼───┤
│003 │103年11月25日 │100,000元 │未 記 載 │103年11月25日 │CH216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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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1月9日 │400,000元 │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CH230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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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2月16日 │100,000元 │未 記 載 │104年2月16日 │CH751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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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1月27日 │200,000元 │未 記 載 │105年1月27日 │CH2309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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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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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