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58號
CYDV,105,司促,10958,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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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黃翠瑤
債 務 人 恆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前列恆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倍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銘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萬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玖拾伍
  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元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㈤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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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