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83號
CYDV,105,司促,10383,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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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武平
債 務 人 洪韻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利息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九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
  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利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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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