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訴訟代理人 許立建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 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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