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7號
CYDV,104,訴,787,201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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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龔柏昇
被 上訴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3,362,874 元
,價額低於上訴人主張其所有之被查封木材價額,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362,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第二
裁判費51,544元,第一審裁判費上訴人僅繳納33,670元,不足69
3 元(34,363-33,670=693 ),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 元及第
二裁判費51,54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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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