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承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陳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祝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承瑋營造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9,874元【計算式:上訴人於第一審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
602,316 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剔除之分配金額207,872 元
÷(上訴人主張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應剔除之分配金額241,312 元
+上訴人主張侯孟志應剔除之分配金額584,555 元+上訴人主張
蔡美香應剔除之分配金額533,796 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李陳
祝應剔除之分配金額207,87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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