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31號
CYDM,105,附民,231,2016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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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柯坤燈
被   告 賴建東
上列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05號詐欺等案件,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柯坤燈主張略以:被告賴建東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 ,分別於民國103年4月5日、104年1月9日及10 4年5月11日,向我詐得款項共3次,各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 0萬元及所約定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在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而 被告則以刑事被告及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最高 法院80年台抗字第100號判例要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即借款人為原告之友人孫雍盛 ,並非原告,業據原告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05號詐 欺等案件中陳明詳確,是原告既非本件犯罪被害人,即不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適格之身分,自不得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請求損害賠償。其訴即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均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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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