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390號
CYDM,105,聲,1390,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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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峻霆即林慶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峻霆即林慶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7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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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